1.3.3 安全疏散和避难
1.3.3.1 多层纯餐饮场所、培训机构等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纯餐饮场所与商店功能类似,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培训机构应根据具体性质、 使用人群分别确定。
1.3.3.2 学校生活楼中,一层为厨房、二层为餐厅、三层以上为宿舍。宿舍部分的楼梯 是否需要与底部的餐厅分开?
答:学校生活楼中,三层以上宿舍的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二层餐厅的疏散楼 梯不应与宿舍楼梯间兼用。
1.3.3.3 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场所避难间可否利用消防电梯前室或普通电梯前 室?
答:普通电梯的电梯厅没有防火分隔,不具备良好的防烟性能,难以保证避难人 员的安全,不能用于病房楼层的避难间;当普通电梯前室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了分隔,且符合最小净面积要求时,可以作为 避难间;
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是人员的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人员的集结地,不能用作病房 楼的避难间,疏散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用作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1.3.3.4 小型多层商业建筑,内部两侧联排店铺之间的公共走廊最小宽度根据疏散人数 计算疏散宽度小于 3.0m ,公共走廊宽度是否可以采用计算疏散宽度进行设计?
答:小型多层商业建筑,内部两侧联排店铺之间的公共走廊最小宽度根据《建规》 第 5.5.21 条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 2.2m。
1.3.3.5 电影院人数如何计算?
答:电影院为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计算,另需考虑影 院工作人员和候场人数,每层候场人数应按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
1.3.3.6 对于足浴、卡丁车、真人 CS 、游泳馆、溜冰场、健身房、门诊楼、体育健身 场馆 (非正式开展比赛的场馆,没有看台观众席,例如瑜伽、羽毛球、射击、乒乓球 等) 、书吧等规范未明确人员密度的场所,具体疏散人员数量该如何计算?
答:《建规》等规范未明确规定人员密度值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以根据相应的 专项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进行取值,也可以根据设计手册、研究 报告等合理的资料确定。当专项建筑设计标准未规定相应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计算 方法时,应根据建筑所处位置和地区采用调查和统计的方法确定。
1.3.3.7《建规》第 5.5. 19 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 是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例如商业建筑、公共餐厅的所有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与 楼梯梯段的净宽均不小于 1.40m。
答: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 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 (车、船)厅及医院的门 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本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 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1.3.3.8 《建规》第 5.3. 1 表 5.3. 1 注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 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 窗洞口?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裙房与主体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 分隔,甲级防火门只作为交通使用且裙房的疏散独立时,裙房疏散楼梯是否可以不设 置防烟楼梯间?第 5.5. 12 条注中注明“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
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此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 人员疏散距离和每百人宽度指标等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高层公共建筑上 下各自独立,功能互不连通,各自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形式等是否可根据其各自高度 执行相应标准?
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6 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为 22.8m,一~三层为商店,四至六 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各自完 全独立设置。一~三层商店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可否按不小于 0.75m 确定,四层及 以上各层办公部分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仍按不小于 1.0m 确定?
答: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和疏 散楼梯形式、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裙房与高层建筑 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上不可设置防火卷帘,可开设少量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 要的功能联系。
在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间与下部楼层区域所用楼梯间完 全独立、互不相通,该建筑下部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 高度及其功能确定,上部高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仍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总高度确 定。
6 层公共建筑一~三层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 安全出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时,其各自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可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 层确定。
1.3.3.9 商业建筑前室面积或前室的长度是否有限制?
答:前室面积一般没有限制,前室的疏散门距离楼梯间疏散门长度不应大于 30m。 1.3.3.10 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首层共用一个扩大前室通至 室外,是否可以?
答:公共建筑的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防火分区各自的安全出口时,可不执行《建 规》第 5.5.10 条的有关要求。分别设置的两个前室在首层可以共用一个扩大前室直通 室外,但扩大前室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宜不同朝向) ,楼梯间疏散门至首 层外门不应超过 30m,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和布置可燃物,与其他区域应采 取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1.3.3.11 商业服务网点内如设置喷淋,最远疏散距离能否增加 25%?
答:商业服务网点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 表 5.5.17 的规定增加 25%。
1.3.3.1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部位的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应具有至少2 个不同方向的疏散门,当疏 散门均为安全出口时,该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8m,且在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该距离不得增加。
1.3.3.13 建筑首层外门直接与室外连通的开口空间的深度和宽度有没有限定的标准?
答:此开口空间一般称作内走廊,直接通向室外 (无外门) ,两侧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h 防火隔墙,且该隔墙除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外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 (包 含排烟口和未设置防火阀且距地小于 2.5m 的排风口) ,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少量的 房间疏散门,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此处建筑首层外门距室外地面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30m,内走廊的宽度应大于楼 梯梯段的净宽且不得小于 1.4m ,当有多个楼梯通过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 宽度应按每个楼梯梯段净宽叠加计算。
1.3.3.14 房间嵌套房间是否可行?房间内嵌套房间内隔墙防火性能如何考虑?安全疏 散如何考虑?
答:房间的疏散门是房间直通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的门,不同房间可以设置连通
门,但疏散门必须直通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限制采用套房和多 级房间嵌套的布置方式,但这种方式一旦外面的房间发生火情,里面房间内的人员将 不得不穿过着火区进行疏散,因而会降低里面房间内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在实际设计 中要尽量避免 (特别是多级嵌套) 。当设计不可避免时,要将这几个房间视为一个房 间,并根据该房间的建筑面积确定其疏散门的位置和数量,使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 门的疏散距离均符合《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在计算疏散距离时不应将里 面房间通往外间的门作为疏散门,嵌套房间内隔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房间隔墙的要 求。
1.3.3.15 根据《建规》第 5.5.24A 图示 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可开启外窗为同一 朝向,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3 条冲突。是否能参照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第 3.2.4 条文说明“由于高层病房楼 及养老建筑每层的避难间面积比较小,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不易实现;这时可仅按 开启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2 ㎡的要求执行。”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和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 (间) 应分别按《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3 、3.3.12 条执行,高层病房楼及养老 建筑每层使用避难间相对人数较少、避难间面积较小,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不易实 现,可按开启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2 ㎡的要求执行。 1.3.3.16 高层旅馆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执行《建规》 第 5.5. 17 条,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和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分别为 30m 、15m 。高层 旅馆建筑通常由客房部分的塔楼和餐饮、休闲等功能的裙房组成,在裙房未与塔高层 完全分隔的情况下,除第 5.5. 17-4 款的功能外,裙房其他功能或区域是否按照高层旅 馆建筑 30m 、15m 控制?
答:其他功能区域如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分区的疏散距离可按各自功能的规范 要求设计,否则应执行《建规》第 5.5.17 条关于高层旅馆疏散距离要求。
1.3.3.17 多层地上公共建筑,每层两个防火分区,各自有一个独立疏散楼梯,第二安 全出口均利用设置在两防火分区交界处的剪刀楼梯 (疏散门分别在各自防火分区) , 是否可行?
答:地下建筑及多层地上公共建筑,设置在两防火分区交界处的剪刀楼梯间 (疏
散门分别在各自防火分区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作为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1.3.3.18 《建规》第 5.5.3 条,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现多数的设计单位设计时, 多层及裙房楼梯间均未出屋面 (特别是有坡屋面设计时) ,高层有时也不出屋面或者 只出一个楼梯间,如何控制高层、多层出屋面楼梯间的数量?
答: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原则上要通至可上人屋面,使每座疏散楼梯在竖向具备 双向疏散条件。除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以不通至屋面。 1.3.3.19 餐饮建筑,平面划分为餐饮包间,是否可按包间座位计算疏散人数,其它服 务人员如何计算人数?
答:包间可以按座位计算疏散人数,也可以按 2.0~2.5m2/人计算疏散人数。服 务人员可按核定用餐人数的 10%计算。
1.3.3.20 中小学校的风雨操场,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按什 么标准控制?
答:中小学校的风雨操场属于开敞大空间,可以按照《建规》第 5.5.17-4 款执行。 1.3.3.21 地下室仅有消防泵房时,消防泵房与楼梯间可以不设防火门吗?
答:除住宅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室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仅有消防泵的地下室,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5.5.12-3 款消防泵房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3.3.22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普通教室 (幼儿园的活动室) 、专用教室、教 师办公室等有固定座位,是否需按《建规》第 5.5.21-5 款以 1. 1 倍来计算疏散人数?
答: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普通教室 (幼儿园的活动室) 、专用教室按实 际人数计算,无需 1.1 倍计算;教师办公室应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 相关要求执行。
1.3.3.23 建筑内的房间、厅、室的疏散门是否可以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如房 间、厅、室内有一个疏散楼梯间,该房间的疏散门是否可以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或前 室?
一个防火分区,同时存在大空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的平面布局和疏散形式,
是否可行?
答:从建筑楼层上进入疏散楼梯间的门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窒) 或楼 梯间开口部 (开敞楼梯间) 为该楼层的安全出口。根据《建规》第 6.4.2 、6.4.3 条的 规定,对于公共建筑,除加压送风口、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其他开口 (包括房 间疏散门) 不应直接开向封闭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通过疏散走道与疏散楼梯 间连接。对于内部无防火分隔的开敞区域 (如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开放式办公 室) 当其疏散门用作安全出口时,该疏散门可以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
参考《建规》第 5.5.17 条的图示 7 ,一个防火分区宜按同一种疏散方式疏散,当 大空间+短走道区域与小房间+长走道区域各自独立分隔时,可以分别采用两种形式 (见图) 。
1.3.3.24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 1 倍计算。固定座位场 所以外配套的走道等区域是否要计算疏散人数?
答:按照实际情况,若有另外候场人群,则需要计算疏散人数,否则不需要。
1.3.3.25 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否应按《建规》第 5.5. 17 条中幼 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商业营业厅的要求来控制?
答: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按《建规》表 5.5.17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 控制,其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可按第 5.5.17-4 款执行。
1.3.3.26 当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设避难间时,是否应靠外墙设置?当上述避难 间场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是否还应设可开启外窗?
答:当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设避难间时,宜靠外墙设置。依据《建规》第 5.5.24-6 款,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 用乙级防火窗。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12 条规定, 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 (间) 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 应小于避难层 (间) 地面面积的 1%。
1.3.3.27 地下商业与地上商业的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无外门) 到达室外,该“内走廊”的宽度是否需要地上、地下疏散宽度叠加?
答: 内走廊的宽度应大于楼梯梯段的净宽且不得小于 1.4m ,当有多个楼梯通过 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按每个楼梯梯段净宽叠加计算。
1.3.3.28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楼梯设置在走道的不同方向,是否允许存在部分“袋形走 道”?“袋形走道”的最大长度如何控制?
答:避难走道的设置,应满足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 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60m。
1.3.3.29 有的建筑屋面设置太阳能等设备影响疏散宽度,利用屋面疏散时屋顶的疏散
通道宽度有什么要求?
答: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第 5.2.5 条的规定,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 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对于有两部及以 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不小于 1.2m (两 股最不利人流) 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1.3.3.30 夜总会、卡拉 OK 厅大于 30m2 不大于 50m2 的包间需要设 2 个疏散门吗? 答:根据《建规》第 5.5.21-4 款规定,其他歌舞娱乐场所的人数按 0.5 人/㎡计
算,超过 30 ㎡的房间人数即超过 15 人,根据《建规》第 5.5.15-3 款规定,应设置 两个疏散门。
1.3.3.31 社区中心内的社区医院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答:社区医院应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3-2013)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在公共建筑内时,应为相对独立区
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在社区中心内的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其疏散楼梯可不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需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窗。
1.3.3.32 医院门诊楼、急诊室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依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四) 款,医院门诊楼、急诊大厅属于人员密集 场所。
1.3.3.33 商业建筑顶层,一部分为分散布置的商店功能其余为屋面,疏散时有部分商 店房间需要通过一段屋面进入疏散楼梯间,此时如何计算该商店房间门至楼梯间的距 离,楼梯间门是向疏散方向开启还是开向屋面?
答:该商店房间疏散门需要通过的屋面,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第 5.2.5 条的避难要求,且避难面积大于顶层商店建筑面积与下部最大营业层建筑面 积的 50%之和的,则可不计顶层商店疏散门至楼梯间的疏散距离,楼梯间门应开向 室外屋面;如不能满足,则应按《建规》第 5.5.17 条执行,楼梯间门应开向疏散方向。 1.3.3.34 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 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答:建筑的架空层不属于室外疏散安全区域,但具有一定的对流和自然通风排烟 条件。对于进深较小(一般不大于架空层层高的2 倍) 的架空层,可以比较好地防止 烟气在其中积聚。对于无可燃物且不作为其他用途的架空层,当层高满足人员正常通 行要求时,可以用于人员的疏散安全区,其安全性可以比照建筑首层扩大的封闭楼梯
间或扩大的前室考虑,即建筑在首层的疏散门可以通向该架空层且到达室外露天场地 的距离可以按照不大于 30m控制。
当架空区域面积比较大时,其开口仍需满足大于 25%的架空区域周长。建筑的 架空层不属于室外安全区域,但具有一定的对流和自然通风排烟条件。对于进深较小 (不大于架空层对外开口高度的2 倍或不大于面宽) 的架空层,可以比较好地防止烟 气在其中积聚,无可燃物、不作为其他用途且满足人员正常通行及疏散宽度要求时, 可以作为安全区,首层的疏散门可以通过到达室外露天场地距离不大于 30m 的该架 空层进行疏散。
1.3.3.35 位于袋型走道尽端或两侧的房间,当疏散门有两个时,疏散距离是从最近的 疏散门还是最不利点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走道上房间的疏散门数 量经计算不少于 2 个时,2 个疏散门是否全部都要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若房间满足 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条件,那么房间实际的两个开门是否仍旧需要满足疏散距离的要 求?两个门间距是否需要大于 5m?袋型走道最远端是否也要满足第 5.5. 17 条的规 定?
答:从规范条文的表述和理解:在走道尽端仅为走廊且不可做其他功能的前提下, 一般只需要计算直通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图示 1 、2) ;
房间的疏散门数量经计算不少于 2 个时,两个门全部都要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 若房间满足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条件,那么两个门间距可不做要求,至少保证一个疏散 门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
1.3.3.36 根据《建规》第 5.4.4-5 款,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该类场所需要 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即可还是所有安全出口均需独立?
答: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
1.3.3.37 《建规》第 5.5.21 条:对于表 5.5.21-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 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与楼层的如何理解?
答:在《建规》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中,凡是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的楼层,均为 建筑的楼层数量,即建筑的总层数,如“2 层”代表 2 层的建筑或该建筑有 2 层;凡是采 用中文大写数字表述的楼层,均为建筑中的楼层位置,如“二层”代表建筑中的第二层, 因此,《建规》第 5.5.21 条表 5.5.21-1 中“建筑层数”一栏规定的是,不同总层数的建 筑的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值,即 100 人疏散所需的最小净宽度。
1.3.3.38 《建规》第 5.5. 17 条第 2 款中“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这 15m 必须是两边设墙的走道吗?疏散走道就必须两侧设墙吗 (特别是大空间 的情况下) ?
答:《建规》第 5.5.17 条第 2 款中是针对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前室的情形,将疏散楼梯设置在距离直通室外安全门不大于 15 米处时,可以采用疏 散走道或门厅的方式。门厅可以设置不影响疏散的如咨询、收费、休息等功能。 1.3.3.39 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分区可以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 吗?
答:当该人员密集场所规范有明确规定需要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的空间不能借用
外,其它可借用。
1.3.3.40 仅供地下汽车库疏散的楼梯,楼梯间在首层直接对外的外门最小净宽应该是
0.9m 还是 1. 1m?
答:仅供地下汽车库疏散的楼梯,楼梯间在首层直接对外的外门最小净宽≥0.9 m。
- 上一节:1.3.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下一节:1.3.4 建筑构造